2.14.Sacubitril+Valsartan
(如 Entresto):(106/3/1、109/6/1、110/7/1、111/5/1)
1.限符合下列各項條件之慢性收縮性心衰竭患者使用:
(1)依紐約心臟協會(NYHA)心衰竭功能分級為第二級至第四級。左心室收縮功能不全,左心室射出分率(LVEF)≦35% (初次使用者須檢附半年內心臟超音波、心導管左心室造影、核醫、電腦斷層或磁振造影等標準心臟功能檢查的左心室射出分率數值結果為參考依據;如果是急性心肌梗塞、急性心肌炎或初次裝置左心室再同步心律調節器或左心室再同步去顫復律器者,須經治療至少 3 個月並附上往後半年內之心臟超音波、心導管左心室造影、核醫、電腦斷層或磁振造影
等標準心臟功能檢查的左心室射出分率數值結果為參考依據);或左心室射出分率(LVEF)介於
36%至 40%且對 SGLT2 抑制劑不耐受之病人(109/6/1、110/7/1、111/5/1)。
(2)經 ACEI 或 ARB 穩定劑量治療,及合併使用β-阻斷劑最大可耐受劑量已達 4 週
(含)以上或使用β-阻斷劑有禁忌症而無法使用,且再併用 SGLT-2 抑制劑治療12 週之後,LVEF
仍≦35%,或對 SGLT-2 抑制劑無法耐受,仍有心衰竭症狀者。(109/6/1、111/5/1)
2.不應與 ACEI 或 ARB 合併使用,開始使用本藥,至少要和 ACEI 間隔 36 小時。(109/6/1)
3.曾有血管性水腫(angioedema)病史者,禁止使用。
4.每日限最多使用 2 粒。
5.111 年 5 月 1 日前已依修訂前之給付規定使用本藥品之病人,得繼續使用本藥品至醫師更新其處方內容。(111/5/1)
eGFR < 30
ml/min/1.73 m2: 建議起始劑量,為每日兩次 50 mg。依據患者耐受情況,每2至4週加倍,達到每日兩次 200 mg的目標維持劑量。
輕度或中度腎功能不全患者,不需要調整起始劑量。
中度肝功能不全
(Child-Pugh B 級):
建議起始劑量,為每日兩次 50 mg。依據患者耐受情況,每2至4週加倍,達到每日兩次 200 mg的目標維持劑量。
輕度肝功能不全患者,不需要調整起始劑量。
不建議重度肝功能不全患者使用此藥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