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2日

骨質疏鬆症治療藥物健保給付規定

 5.6.骨質疏鬆症治療藥物(100/1/1) 健保規範

5.6.1.抗骨質再吸收劑(anti- resorptive)(101/3/1、101/5/1、102/2/1、102/8/1、

103/2/1、103/10/1、104/8/1、106/12/1、114/3/1、115/7/1)



 

1.藥品種類

(1)Bisphosphonates(雙磷酸鹽類):alendronate(如 Fosamax)、 zoledronate 5mg (如 Aclasta 5mg/100mL solution for infusion)、risedronate(如Reosteo)、ibandronate 3mg/3mL (如 Bonviva 3mg/3mL solution for

injection)

 

(2)Selective estrogen receptor modulators (SERM,選擇性雌激素接受體調節

劑):raloxifene(如 Evista )、bazedoxifene(如 Viviant)(102/2/1)

 

(3)Human monoclonal antibody for RANKL(RANKL 單株抗體):denosumab(如Prolia)(101/3/1)


2.使用規定

(1)使用條件

Ⅰ.限用於停經後婦女(alendronate、zoledronate、denosumab 及 risedronate

35mg 亦可使用於男性,risedronate 150mg 不可使用於男性)因骨質疏鬆症

(須經 DXA 檢測 BMD 之 T score≦ -2.5SD)引起脊椎或髖部骨折,或因骨質疏

少症(osteopenia)(經 DXA 檢測 BMD 之-2.5SD <T score <-1.0SD)引起脊椎或髖

部2處或2次(含)以上之骨折。使用 Prolia、Alendronate Sandoz 70mg Tablets

及 PlusDmax Tablets "Sinphar"除上述條件外,亦可用於前述因骨質疏鬆症引

起之遠端橈骨或近端肱骨骨折,或骨質疏少症引起之遠端橈骨、近端肱骨2處或

2次(含)以上之骨折。 (101/5/1、102/8/1、103/10/1、104/8/1、106/12/1、

114/3/1、115/7/1)

 

Ⅱ.用於骨質疏鬆症患者 (須經 DXA 檢測 BMD 之 T-score≦-2.5),且合併下列至少

一項骨質疏鬆性骨折高風險因子者,限使用 Prolia 及 Alendronate Sandoz

70mg Tablet 及 PlusDmax Tablets "Sinphar",且須於病歷上載明:

(114/3/1、115/7/1)

ⅰ類風溼性關節炎。

ⅱ糖尿病且使用胰島素。

ⅲ使用糖皮質類固醇(>5毫克/天)超過3個月。

 

(2)治療時,一次限用一項藥物,不得併用其他骨質疏鬆症治療藥物。

 

(3)使用雙磷酸鹽類藥物,須先檢測病患之血清 creatinine 濃度,符合該項藥物仿單之建議規定。



骨質新生劑

5.6.2. Parathyroid hormones and analogues (副甲狀腺素及類似劑):

teriparatide 注射劑(101/7/1、110/5/1)

限用於

1.停經後骨質疏鬆婦女。

2.原發性或次發於性腺功能低下症造成骨質疏鬆之男性。

3.需符合下列條件:

(1)引起脊椎或髖部多於2 (含)處骨折,經評估(須於病歷載明)無法耐受副作用或在持續配合使用抗骨質吸收劑至少連續12個月的情況下仍發生至少1處新的骨折之病患。

(2)骨質疏鬆之程度,須經 DXA 檢測 BMD 之 T-score 小於或等於-3.0。

4.使用不得超過18支並於二年內使用完畢,使用期間內不得併用其他骨質疏鬆症治療藥物。

5.與 romosozumab 僅得擇一使用,除因耐受性不良,不得互換。(110/5/1)

備註 DXA: Dual energy X-ray absorptiometry

 BMD: Bone mineral density




雙重機轉劑

5.6.3.Romosozumab(如 Evenity):(110/5/1、114/3/1、115/8/1)限用於停經後骨質疏鬆婦女。

1.遠端橈骨、近端肱骨、脊椎或髖部,經 DXA 檢測 BMD 之 T-score 小於或等於-3.0,且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110/5/1、114/3/1、115/8/1)

(1) 於 24 個月內,多於 2(含)處骨折,其中包含 1 處新診斷骨折。(115/8/1)

(2) 於 24 個月內,經評估(須於病歷載明)無法耐受副作用或在持續配合使用抗骨質吸收劑的情況下,仍發生至少 1 處新診斷骨折。(110/5/1、114/3/1、

115/8/1)

2.使用不得超過 24 支並於一年內使用完畢。

3.使用期間內不得併用其他骨質疏鬆症治療藥物。

4.與 teriparatide 僅得擇一使用,除因耐受性不良,不得互換。